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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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4號

聲明人

即原告 張乾隆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雷傑

相對人 翁寬寬

翁瓔瓔

翁正芬

翁正芳

林妤晏

張恩豪

張至慧

張瑜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明人聲明相對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人即原告聲明相對人翁寬寬、翁瓔瓔、翁正芬、翁正芳承受被告翁 李阿妍 之訴訟,以及聲明相對人林妤晏、張恩豪、張至慧、張瑜倫承受被告 張天來 之訴訟,均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且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168條、175條、第17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追加被告 翁李阿妍 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 翁正成翁正修 、翁寬寬、翁瓔瓔、翁正芬,翁正芳共6人,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前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卷二第92至100頁)。惟翁李阿妍之上開繼承人已於108年2月20日就翁李阿妍所遺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由,分別辦理移轉登記予翁正成、翁正修,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稽(另訂一本外放),嗣聲明人於109年10月7日始具狀聲明翁寬寬、翁瓔瓔、翁正芬、翁正芳(下合稱翁寬寬等4人)承受翁李阿妍之訴訟,故聲明人聲明翁寬寬等4人承受翁李阿妍之訴訟,已無必要,此部分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追加被告張天來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於108年6月29日死亡,而張天來之繼承人為其配偶林妤晏及子女張恩豪、 張恩傑 、張至慧、張瑜倫共5人,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前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卷二第101至104頁),而張天來之前開繼承人已於109年1月31日就張天來所遺之應有部分,以分割繼承為由,辦理移轉登記予張恩傑,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稽(外放另訂一本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嗣聲明人於109年10月7日始具狀聲明林妤晏、張恩豪、張至慧、張瑜倫(下合稱 林妤宴 等4人)承受張天來之訴訟,故聲明人聲明林妤宴等4人承受張天來之訴訟,已無必要,此部分聲明,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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