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燦瑜
之1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駿成 (原名 林瑞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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