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李岱憶相對人即失蹤人王逢淑蘭失蹤前最後住所:籍設桃園市○鎮區○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有關相對人失蹤前最後住所「籍設園市平鎮區」之記載,應更正為「籍設桃園市平鎮區」;另理由欄二第一行有關相對人王逢淑蘭出生日期「為民國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為民國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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