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珍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30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430號)認為不宜,移由本院(105年度審易字17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羅珍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多次判刑,猶再施用,足見戒毒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傷害及社會負擔,惟念犯後坦承,僅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危害他人,反社會程度較低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士簡 字第 430 號(105.07.26)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審易 字第 1756 號(106.04.1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審簡 字第 408 號判決(106.05.01)【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