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陳義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修訂財團法人 陳萬成 文教基金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陳萬成文教基金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係指財團依捐助章程所設置之董事、監事之組織成員不健全,董監事人數過多或缺額,致影響財團目的事業之執行及會計事項之稽核而言;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係指關於財團內部之職員之選舉、財產之用途、資金之存放、支出等關於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有欠缺;所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者,係指增減董事、新設監事或精簡裁併財團內部組織以節省費用之謂。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與上開條文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之意旨,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萬成文教基金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9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⒈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萬成文教基金之董事長,有聲請人所
提該財團法人第9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會議簽到單為證,堪認聲請人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
⒉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陳萬成文教基金捐助章程
,其中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6條、第7條,涉及董事會之組成及成員資格、董事之消極資格、董事任期及連任人數限制、董事會之職權、董事會召集及決議方法,核其修正內容均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並無違背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符合法律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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