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告 鄭喜樂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旭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0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0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