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上訴人 李怡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028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682、66
83、6925、6997、7041、7851、7852、7853、8114、8139、8174、8395、8396、8397、8827、88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李怡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論以如其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7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以及同附表編號1至6、8至1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11罪刑(以上各罪均累犯,皆量處有期徒刑),提起上訴,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認事用法實難甘服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吳進發法官汪梅芬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