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刑事第二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