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聲請人 劉國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達成 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聲請人 劉國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達成 間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