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767號債權人 戴舜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羿 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逾期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遲延利息」之意為何及請求依據。
三、請求滯納金給付之依據為何?
四、提出債務人 賴羿全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