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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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皓予 、 李美華 、 鄭清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連帶保證人為鄭清文之放款借據(貴公司僅提出連帶保證人為李美華、鄭清文之放款借據,惟貴公司放出查詢單所載保人不同,應有二張放款借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