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羅小字第8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被告 劉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羅東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