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月美 (即 韋麗詩 之繼承人)
韋殿聰 (即韋麗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韋麗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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