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埔刑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刑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
偽造「護理師兼主計乙○○」之公印壹枚,及「南投縣立仁愛國民中學○八二二碧利斯颱風復建工程──學生活動中心屋頂修建工程」中南投縣政府結算驗收證明書(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開標紀錄表(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驗收記錄(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教育設施計畫工程決算申請撥款明細表(含附表貳份,日期未載)等文書上偽造「護理師兼主計乙○○」之公印文共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有關被告甲○○偽造「護理師兼主計乙○○」公印文之文件應更正如主文所示,另犯罪事實欄應註記:被告甲○○偽造公印文之行為,
係利用其公務員之身分,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為之;證據部分並補充南投縣仁愛鄉仁愛國中校長 沈明仁 之證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項: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