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玉鳳原名郭玉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玉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玉鳳前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上訴後經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21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6
91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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