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林日升 (即林 陳嘉青 之繼承人)
林光南 (即 林陳嘉青 之繼承人) 林理則 (即林陳嘉青之繼承人) 林嬿中 (即林陳嘉青之繼承人) 林璞 (即林陳嘉青之繼承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伍真 (即林陳嘉青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D-9115-8│1│10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00│├──┼──────────┼────────┼──┼──┤│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43│├──┼──────────┼────────┼──┼──┤│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49│├──┼──────────┼────────┼──┼──┤│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39│├──┼──────────┼────────┼──┼──┤│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38│├──┼──────────┼────────┼──┼──┤│0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76│├──┼──────────┼────────┼──┼──┤│0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43│├──┼──────────┼────────┼──┼──┤│0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