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七月送臺灣屏東監獄強制戒治,未經合法送達,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洪慶鐘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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