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養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養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養聲字第12號聲請人 蘇香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請於期限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補陳養父 王錦洲 已死亡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提出聲請調查之證據方法,以證明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
三、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相關之律師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旻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