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91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張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