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7號聲請人 莊文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金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於本件所呈報登報資料所示,金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債權期間應至民國104年9月11日始截止(自最後登報日104年6月12日起算三個月),聲請人應於該期日後(聲請人所提出資料或係截止日前所編造,或內容不清,於法不合)彙整債權、債務資料,再提出:①清算期間內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逐一列明,如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②損益表、③清算後資產負債表、④財產目錄(原呈報清算人時,其財產目錄上載財產均應予處分完畢,並詳述變價價金處理結果)、⑤賸餘財產分派表、⑥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聯等相關結算表冊。
二、請提出上揭結算表冊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如為股東會議記錄,應併提出出席股東簽到表)。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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