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98.7.10.│本院98年度│98.9.30.│均同左│98.10.19│編號1、2│││害防制│1年││審訴字第33││││曾定應執行│││條例│││74號││││有期徒刑││││││││││1年2月│├─┼───┼─────┼────┼─────┼────┼─────┼────┤││2│毒品危│有期徒刑│98.7.10.│同上│同上│均同左│同上│編號3、4│││害防制│4月││││││曾定應執行│││條例│││││││有期徒刑││││││││││1年7月│├─┼───┼─────┼────┼─────┼────┼─────┼────┤││3│毒品危│有期徒刑│98.7.10.│本院98年度│98.11.25│均同左│98.12.21││││害防制│1年2月││訴字第1570│││││││條例│││號│││││├─┼───┼─────┼────┼─────┼────┼─────┼────┤││4│藥事法│有期徒刑│98.7.10.│同上│同上│均同左│同上│││││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