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867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劉升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藺秀華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 陳明 債務人藺秀華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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