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黃美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樟 等二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萬5290元【計算式:352地號面積1136.31㎡×土地公告現值4951元/㎡×原告權利範圍1/3≒187萬529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請如期補繳。
二、查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上有無抵押權利?。
三、查報或提出:①坐落系爭土地上之房屋門牌號碼各為何(地址需完整、構造、樓層),及對應為何人所有?②及提出房屋現況之彩色照片、出入道路。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