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裕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裕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裕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另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9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09號裁准,受刑人並已於113年4月16日假釋出監;茲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6045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其入監日期及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