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瑀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瑀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瑀涵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13至19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至4、6至12、20至2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13至1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則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3年7月10日,而附表編號2至2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
103年7月10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2日晚間10時│103年1月19日上午7時│103年1月22日某時│││許│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6│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3│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6││年度案號│9號│41號│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9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7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3日│103年6月13日│103年6月1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審訴字第499號及103年審│││訴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8月。││備註│2.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3.附表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4.附表編號20至2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訴字第1203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4月。│││5.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易字第970│││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贓物│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9日上午7時│103年1月16日下午4│102年6月4日某時│││許│、5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3│署103年度偵字第2976│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年度案號│41號│號│25號、第3112號、第32│││││26號、第4165號、第42│││││75號、第4487號、臺灣│││││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675號│103年度審易字第61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3日│103年6月13日│103年10月2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103年11月10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審訴字第499號及103年審│││訴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8月。││備註│2.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3.附表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4.附表編號20至2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訴字第1203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4月。│││5.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易字第970│││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3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7日某時│102年7月4日某時│102年9月5日某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偵查(自訴)機關│25號、第3112號、第32│25號、第3112號、第32│25號、第3112號、第32││年度案號│26號、第4165號、第42│26號、第4165號、第42│26號、第4165號、第42│││75號、第4487號、臺灣│75號、第4487號、臺灣│75號、第4487號、臺灣│││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1號│3年度毒偵字第71號│3年度毒偵字第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51│103年度上訴字第2251│103年度上訴字第225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審訴字第499號及103年審│││訴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8月。││備註│2.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3.附表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4.附表編號20至2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訴字第1203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4月。│││5.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易字第970│││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3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6日某時│102年10月2日某時│102年12月23日凌晨2時│││││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偵查(自訴)機關│25號、第3112號、第32│25號、第3112號、第32│25號、第3112號、第32││年度案號│26號、第4165號、第42│26號、第4165號、第42│26號、第4165號、第42│││75號、第4487號、臺灣│75號、第4487號、臺灣│75號、第4487號、臺灣│││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1號│3年度毒偵字第71號│3年度毒偵字第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51│103年度審訴字第34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6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1日│103年4月25日│103年4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11月10日│103年9月9日│103年9月9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審訴字第499號及103年審│││訴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8月。││備註│2.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3.附表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4.附表編號20至2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訴字第1203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4月。│││5.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易字第970│││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3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4日某時│102年6月27日某時│102年7月4日某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偵查(自訴)機關│25號、第3112號、第32│25號、第3112號、第32│25號、第3112號、第32││年度案號│26號、第4165號、第42│26號、第4165號、第42│26號、第4165號、第42│││75號、第4487號、臺灣│75號、第4487號、臺灣│75號、第4487號、臺灣│││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1號│3年度毒偵字第71號│3年度毒偵字第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51│103年度上訴字第2251│103年度上訴字第225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審訴字第499號及103年審│││訴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8月。││備註│2.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3.附表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4.附表編號20至2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訴字第1203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4月。│││5.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易字第970│││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3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5日某時│102年9月26日某時│102年10月2日某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偵查(自訴)機關│25號、第3112號、第32│25號、第3112號、第32│25號、第3112號、第32││年度案號│26號、第4165號、第42│26號、第4165號、第42│26號、第4165號、第42│││75號、第4487號、臺灣│75號、第4487號、臺灣│75號、第4487號、臺灣│││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1號│3年度毒偵字第71號│3年度毒偵字第7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251│103年度上訴字第2251│103年度審訴字第34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103年4月2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日│103年9月9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審訴字第499號及103年審│││訴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8月。││備註│2.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3.附表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4.附表編號20至2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訴字第1203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4月。│││5.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易字第970│││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3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103年4月3日上午6時50││犯罪日期│102年12月23日凌晨2時│103年4月2日下午6│分許違警採尿前96小時│││許│時許│內之某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7│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7││偵查(自訴)機關│25號、第3112號、第32│48號│48號││年度案號│26號、第4165號、第42│││││75號、第4487號、臺灣│││││桃園當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66號│103年度訴字第1203號│103年度訴字第12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5日│104年1月22日│104年1月2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3年9月9日│104年2月9日│104年2月9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審訴字第499號及103年審│││訴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8月。││備註│2.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3.附表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4.附表編號20至2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訴字第1203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4月。│││5.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易字第970│││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3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2日19時許│103年3月19日12時36│103年1月28日凌晨3時││││分許│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1981│署103年度偵字第1981│署103年度偵字第1893││年度案號│1號│1號│7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7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70號│104年度易字第2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8日│104年5月8日│104年10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11月23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審訴字第499號及103年審│││訴字第675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2年8月。││備註│2.附表編號6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3.附表編號13至1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第1593│││號、第203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號、第346號、第3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4.附表編號20至2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訴字第1203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4月。│││5.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審易字第970│││號判決定應執行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