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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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32號原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法定代理人 陳世興 原告與被告 郭名誠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14,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