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008號債權人 翁翠蘭 上列當事人與 翁嘉鑌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補正通知已於民國109年8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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