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上訴人 葉威松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40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176號,105年度營偵字第609、6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葉威松犯販賣第二級毒品26罪刑(累犯)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其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鄭水銓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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