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852號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代理人 劉芮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中文 、 陳耀坤 、 許念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出具代理人劉芮伶具代理權限及其具體權限內容為何之證明。
㈡明確請求利率年息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