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50號聲請人 程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陳報相對人 呂惠政 之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