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057號
債權人 陳宥蓁
債務人 陳建豪 即陳憲凱之繼承人
債務人 陳鵬宇 即陳憲凱之繼承人(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月娥
債務人 李秉鴻 即陳憲凱之繼承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采 璟
一、債務人陳嘉雯、陳建豪、陳鵬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憲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佰玖 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李秉鴻之法定代理人李采「景」,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秉鴻即陳憲凱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其代償被繼承人陳憲凱之債務,而李秉鴻為陳憲凱之繼承人,應繼承該債務,惟並無提出代償陳憲凱債務之釋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原債權人設立抵押權之釋明文件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然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尚無法釋明原債務人為被繼承人陳憲凱,而債權人有代償債務之情事。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秉鴻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