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HEARTS」壹包(淨重貳仟參佰肆拾柒點玖壹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扣案之「WHALEPOPPYSEEDS」罌粟種子壹包(總重貳佰伍拾參點伍肆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報告 陳書怡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查無特定人犯罪嫌疑,於109年9月8日以109年度他字第2878號為簽結處分,其中扣案之「HEMPHEARTS」(淨重2347.9
1公克)檢品1包,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WHALEPOPP-YSEEDS」罌粟種子(總重253.54公克)1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係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該條例附表二所列之相類製品,並未包括罌粟種子;然同條例第13條、第14條則明文規定,不得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及持有罌粟種子,顯見立法者係有意將罌粟種子排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無由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併銷燬之。惟罌粟種子依前開規定既不得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及持有之,且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第3款規定亦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
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列為管制進出口物品,是以,罌粟種子應屬違禁物甚明,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本件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報告陳書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未查得特定人涉有犯罪之具體事證,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2878號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在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0
9年度他字第2878號偵查卷第49頁)。
(二)扣案之「HEMPHEARTS」(淨重2347.91公克)檢品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7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見新竹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2878號偵查卷第52頁)在卷足憑,足認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三)扣案之「WHALEPOPPYSEEDS」疑似罌粟種子1包(總重
253.54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結果,該種子檢出之葉綠體DNAtrnL基因片段序列,經與美國生物資訊中心NCBI基因資料庫比對結果,與罌粟(Papave-rsomniferum)序列有100%之相似度,研判該送驗種子極有可能為罌粟種子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DNA鑑識實驗室108年7月31日調科肆字第10823206900號鑑定書(見(見新竹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2878號偵查卷第54至55頁)存卷可參,堪認扣案之種子確係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以沒收。
(四)另用以盛裝上開「「HEMPHEARTS」大麻毒品、「WHALEPOPPYSEEDS」罌粟種子包裝袋各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