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戎瑄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101年度執聲字第2385號、100年度緩字第2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速偵字第一四七三號被告曾戎瑄妨害風化案件,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速偵字第1473號被告曾戎瑄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4月27日確定,且已於101年4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押物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100年度保字第1850號),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曾戎瑄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扣案之1000元係其媒介性交易之所得,而被告上揭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147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4月27日確定,且已於101年4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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