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後,由具保人甲○○○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候傳。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鄭燕璘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