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842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