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緝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彰化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9235號、92年度偵緝字第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7月19日下午5時59分死亡,有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所開立死亡證明書及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何世全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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