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60號聲請人 楊正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萬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編號2之本票發票日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60號聲請人 楊正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萬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編號2之本票發票日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