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映佐附表:支票113年度除字第8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 林錦藤 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12年9月30日1,86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