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432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法定代理人甲○○
樓及地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以每個月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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