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債權人 廖美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玉慈徐明安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請求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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