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0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浚銘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莊浚銘為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小港中清宮」宮廟宮主。因欲向告訴人 蘇永福 催討債務,竟於民國108年12月5日18時20分許,在信徒得自由進出之「小港聖飛堂」1樓神明廳內,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罵:「你不要起來,幹你娘!」並潑水在告訴人身上,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同案被告 邱宏明邱程輝 2人被訴恐嚇及公然侮辱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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