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0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達自來水承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