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8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郁鎮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33號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892號判決要旨)。
二、查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33號於民國10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10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提出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遂於107年1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7年1月11日寄存送達被告,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1份及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佐,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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