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湯雲生 訴訟代理人 湯雅玲 被告 洪志雄
永鑫通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黃鳳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7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