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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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1號抗告人 李義雄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1年7月7日具狀表示對本院101年6月22日裁定不服,雖抗告人主張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聲明異議,惟本院上開裁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為之,抗告人不服,應依同法第36條提起抗告。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