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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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林志哲於本院審理中就檢察官指控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1項第2款、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及第82條等罪名,均自白犯罪且認罪,經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共同被告王永和部份由本院另行審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
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紀凱峰
法官高若珊法官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