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72號聲請人 陳銘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玉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華分行│105年4月30日│58,600元│A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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