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2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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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41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 莊國明 律師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5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5年7月26日下午14時30分等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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