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6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在源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5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5年7月26日下午15時30分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