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送達代收人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89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82元,該裁定已於96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